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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

用于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主要支持对外贸易、跨境投资、对外合作、境内对外开放等四大领域,是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较一般商业银行具有利率上的优势。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前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项目方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贷款额度较大的项目,银行通常会组织专家评审,以确定项目是否能够放贷。

业务类别

  • 支持对外
    贸易

    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
    进口信贷

  • 支持跨境
    投资

    境外投资贷款
    吸收境外投资贷款

  • 支持对外
    合作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国外贷款转贷
    国际经济合作贷款
    “两优”贷款业务

  • 支持境内
    对外开放

    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支持对外贸易

出口卖方信贷

业务介绍

出口卖方信贷指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出口低技术含量和一般机电产品、成套和高技术含量产品、船舶以及农产品、文化产品等其他经批准的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1.低技术含量和一般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指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境内企业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机电产品,对借款人在产品出口的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所需资金提供本、外币贷款。

2.成套和高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指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境内企业出口设备、对外提供设备相关技术服务及高新技术产品和“两自一高”产品,对借款人在产品的采购、生产、运输、销售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项目(含软件项目)的研发、场地及设备租用、材料采购、人员工资、税费支出、技术鉴定等环节所需资金提供本、外币贷款。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由我国企业中标提供设备的,适用本要求。

3.船舶出口卖方信贷指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境内企业出口船舶、改装或修理国外船舶、生产用于出口船舶的关键船用设备、开展船舶技术和工艺研发,对借款人所需资金提供本、外币贷款。远洋船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内销视同出口。

支持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具备借款资格的事业法人,均可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采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集团企业,确保在进出口银行不重复融资的前提下,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用于集团企业子公司出口业务时,可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

申请条件

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如借款人可按本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BBB级(含)以上;以银行、战略客户全额保证或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级;相关实施方案有特殊规定的,以实施方案为准。

3.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4.在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5.项目经我国及项目涉及的其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如涉及);

6.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出口买方信贷

业务介绍

出口买方信贷指进出口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的促进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的本、外币贷款。

支持对象

境外金融机构、进口国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以及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或境外业主。

申请条件

1.借款人所在国经济、政治状况相对稳定,或项目所在国国别风险可控;

2.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出口产品、技术及服务符合我国及进口国有关规定,其中文化产品应列入我国有关部门颁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或属于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电影和电视剧版权出口和文化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等;

4.借款人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5.在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 

6.借款人为国际多边金融机构时,如其成员国中有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申请前应取得进出口银行同意;

7.借款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时,其相关资信材料可通过银行家年鉴(Banker Almanac)、全球银行与金融机构分析(Bank Scope)、穆迪(Moody’s KMV)及其他专业信息渠道获得; 

8.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进口信贷

业务介绍

出口买方信贷指进出口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的促进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的本、外币贷款。

支持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具备贷款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均可向进出口银行申请进口信贷。采用代理方式进口的,在确保不重复贷款的前提下可纳入进口信贷支持范围。

申请条件

1.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2.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的,项目公司发起人须具备上述条件),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项目经我国及项目涉及的其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如涉及)。

4.国别风险较高的租赁项目须按照进出口银行要求投保相应保险。

5.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6.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支持跨境投资

境外投资贷款

业务介绍

境外投资贷款是指进出口银行对境内中资企业和境外中资企业各类境外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支持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中资企业,或凡在境外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中资企业,均可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

申请条件

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

3.项目所在国投资环境良好,经济、政治状况基本稳定;

4.如借款人为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整体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稳定且贷款本息偿还有充分保证;

5.如借款人为非境内企业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或项目公司除外),贷款使用和担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6.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7.在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时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8.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吸收境外投资贷款

业务介绍

吸收境外投资贷款是指进出口银行为吸收和引导外商对华投资,支持境内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实体经济,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装备和生产组织管理模式,提高我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质量与水平,对符合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相关政策的境内外商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支持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凡在境外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均可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吸收境外投资贷款。本办法所指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

申请条件

1.借款人具备与拟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为境外企业的,其所在国或地区经济、政治状况相对稳定;

2.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良好;

3.借款人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4.借款人符合进出口银行授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5.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商务、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和进出口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如涉及);

6.项目各项投资和合作手续齐备,已经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批(核)准或备案通过,各项必要的审批完备,必要时需经外资来源国或地区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7.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外商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25%;并购类项目在并购完成后外商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10%; 

8.借款人已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如涉及);

9.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10.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支持对外合作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业务介绍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是指进出口银行对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包括中方借款人和外方借款人。

中方借款人指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者是在境外注册、符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外方借款人指境外金融机构、进口国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以及其他境外业主。进出口银行向外方借款人发放的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业务的承包商应为中国境内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控股、参股(参股比例应不低于30%或可相对控股)的境外子公司或其参与的联营体。

申请条件

作为总承包企业向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的中方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总承包企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境外总承包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

2.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如借款人可按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BB级(含)以上,其中申请多个商务合同合并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BBB级(含)以上,银行、战略客户提供全额保证担保或以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级。

4.对外承包工程商务合同已签订,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以及劳务、管理、设计、审计、咨询等相关服务的总出口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

6.对外承包工程商务合同金额(或合并申贷多个商务合同总金额)应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15%。对预付款比例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根据项目业主或付款人信誉、借款人履约能力、担保方式等具体情况做出分析和判断;

7.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项目业主或付款人具有相应经济实力、信誉较好;

9.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 

10.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

11.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12.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向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的外方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所在国经济、政治状况相对稳定,或其所在国国别风险可控;

2.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如借款人可按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BB级(含)以上,其中,主权客户和境外金融机构客户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B级(含)以上(已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的主权贷款或主权担保贷款可不作评级准入要求)。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5.借款人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6.在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 

7.借款人为国际多边金融机构时,如其成员国中有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申请前应取得进出口银行同意;

8.借款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时,其相关资信材料可通过银行家年鉴(Banker Almanac)、全球银行与金融机构分析(Bank Scope)、穆迪(Moody’s KMV)等专业信息渠道获得;

9.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国外贷款转贷

业务介绍

国外贷款转贷指进出口银行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运作的自营业务,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转贷自营贷款包括: 1.根据财政部(或其委托进出口银行)与外国政府(或其委托的国外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贷款文件,由进出口银行独立评审、自担风险、自主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进出口银行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转贷专项外债指标向境外发行债券或与国外金融机构(含中国境内外资银行)签署贷款协议筹集资金,再由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境内的借款人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

支持对象

1.支持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项目,支持的项目应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

2.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转贷专项外债指标或贷款协议规定的投向和范围使用。

申请条件

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如借款人可按进出口银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应在BBB级(含)以上;

3.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

4.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5.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两优”贷款

业务介绍

“两优”贷款是中国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简称,是中国政府给予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优惠性资金安排。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两优”贷款业务唯一承办行。

支持对象

“两优”贷款的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国政府主权机构。某些情况下可以为借款国政府指定并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但应由其主权机构提供担保。

申请条件

1.借款国政府借款申请函;

2.商务合同;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环评报告;

4.项目业主材料;

5.执行企业和主要分包商/供货商材料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支持境内对外开放

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

业务介绍

促进境内对外开放贷款指进出口银行为加大对境内对外开放支持力度,促进转型升级、加工贸易境内梯度转移、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服务贸易、旅游、教育和文化产业、节能环保、农业产业化等领域发展,提高我国地方政府应急救灾能力,彰显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并对以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向符合要求的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

支持对象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具备借款资格的事业法人。

申请条件

1.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如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如借款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符合进出口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2. 如借款人可按进出口银行现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进出口银行信用等级应在BB级(含)以上;银行、战略客户提供全额保证担保或以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质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级。

3.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或经营资质要求的,从其要求。

4.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5.贷款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贷款项目符合我国产业、土地、环保、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和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

7.拟投资项目已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法管理程序。如无法在项目报批前完成的,须在放款前办妥上述手续。

8.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拟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的规定。资本金应先于进出口银行贷款投入,或与进出口银行贷款同比例到位。如遇国务院调整项目资本金比例,以最新规定为准。

9.项目必要的配套条件落实。

10.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项目相关执行单位(包括项目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具备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实施相关项目的资格等级,并具有成功实施类似项目的经验。如申贷前未取得相关执行单位专业资质和能力证明的,须在放款前落实。

11.提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涉及)。

12.国务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向进出口银行推荐(如涉及)。

13.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